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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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7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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