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3,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