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4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北縣○○鎮○○路○○○號之卡拉OK小吃店內,因代叫計程車糾紛,對告訴人即該店人員乙○○心生不滿,竟因而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接續毆打告訴人頭部多次,導致告訴人頭部外傷,並昏倒送醫,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9年6月25日遞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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