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林騰輝 相對人 林榮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騰輝為相對人林榮順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因低血糖導致昏迷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父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已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