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 李氏玲 (LYTHILAN)被告 林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具狀人欄關於原告本人簽名。
二、授權他人代理本件訴訟授權書及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認證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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