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戰士 授田 憑據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謝建東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名間返還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零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