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七號
自訴人辛○○即台北市私立 陳雅茜 文理短期補習班自訴代理人庚○○
丁○○被告丙○○
乙○○甲○○戊○○己○○共同 柴健華 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此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其非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
三、本件自訴人辛○○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雖自訴被告丙○○、乙○○、戊○○、甲○○共同涉有業務侵占之罪嫌;被告丙○○、乙○○則共同涉有背信之罪嫌;另被告丙○○、乙○○、己○○共同涉犯業務侵占之犯行云云。惟查,自訴人所指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東湖分班(位於台北市○○區○○街一一六之二號一樓)實際上係台北市私立 程雅茜 電腦短期補習班,其設立代表人為 林允仁 ,是被告丙○○、乙○○、戊○○、甲○○、己○○等人縱使涉有自訴狀所載之犯行屬實,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是林允仁即台北市私立程雅茜電腦短期補習班,而非本件自訴人,關於此點,業據自訴代理人庚○○律師 陳明 在卷,復有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台北市私立程雅茜電腦短期補習班之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各一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予認定。本件自訴人既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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