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依上揭法條規定,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得聲請變更章程之人,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本身之捐助章程,與前開規定即有不合,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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