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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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告 蘇裕詮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高健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健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 高毓恩 前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7日以「可快速更換驅動件之棘輪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29036號專利證書。其後,高毓恩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 高建全 。嗣原告於106年11月
3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3、10、12、14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5有違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復於107年4月27日面詢時,變更舉發主張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5有違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2條第2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以107年
7月17日(107)智專三(三)05123字第107206442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3、8至1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4至7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前揭審定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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