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
1月9日上午9時4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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