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羅淑鈴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社區99年度第15屆第2次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第3點無效,該決議內容係指「已在本社區營業之處所,加收營業型管理費,以公共管理費2倍計算收費」,係就營業型管理費,增加被告社區收入之決議,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請確認該項決議無效,期限無明定、被告社區有若干營業型區分所有權人亦均不明,復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