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1號聲請人 吳麗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馥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540501、CH540502、CH540450)3紙之發票年份均為民國110年,惟聲請狀附表誤繕為111年,故請具狀更正附表上開本票3紙之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