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肖紅梅 被告 郭奕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