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蔡碧玉 被告 蔡坤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李佩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