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顏綉 裡上列聲請人與 馬雅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馬雅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顏綉 裡上列聲請人與 馬雅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馬雅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