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鄧聖昱 上列聲請人與 許禎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