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澄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姜春玉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蓉蓉林彥志詹沛璇黃雯婷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計算式:3,640,000元+480,000元=4,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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