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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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文芳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芬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