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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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林新根 即 林介山 之繼承人上訴人 林秀貞 即林介山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 俞惠娟 間因101年簡上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