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53號聲請人 古仁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仁均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1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
惟查聲請人古仁廣已被他人收養,且未終止收養關係,有聲請
人古仁廣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其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處於停止狀態,聲請人古仁廣自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古仁廣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賴雲雅、 賴怡秀賴雲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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