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吳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沁怡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車牌號碼0000-00小客車之價額。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