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吳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沁怡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車牌號碼0000-00小客車之價額。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