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吳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火 、 吳文明 、 吳文開 、 吳文發 、 吳燕清 、吳俊億、 吳俊偉 、 吳嘉偉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