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李郭痛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麗禎
王麗綾 王麗華 王鵬源 王鵬豪
王凱弘
2號 王議章 李政隆
號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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