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理人 賴威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永康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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