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劉寶雁
訴訟代理人  邱清陽
被   告  鄭雪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內再具狀就其減少價金之抗
辯,提出系爭買賣標的價值減少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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