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吳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月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3,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