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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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羽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11年2月28日736,984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