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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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71號聲請人 丘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002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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