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幸容被告蔡尚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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