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八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八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