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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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施旭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7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10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