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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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4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
9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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