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