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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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范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碩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0日止累計22,031元未給付,其中20,111元為消費款;1,012元為利息;9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碩文│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20111││1月11日起││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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