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志福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為詐欺犯罪,附表編號2為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犯罪手段有別;且詐欺罪部分密集在109年2月間所犯、竊盜罪部分密集在106年8月至107年8月間所犯,犯罪時間有明顯區隔,故本案定應執行刑時就不同罪質、時間差異甚遠之兩類型案件之折算比例應個別考量;另受刑人目前44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經本院函詢後,受刑人未對本案聲請表達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罪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36次犯罪日期109年2月17日106年8月間某日起至107年8月2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5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4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856號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856號110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9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3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58號(36次犯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受刑人陳志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1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1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1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08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08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