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正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罪質互異、侵害法益不同、間隔時間約3個多月,受刑人目前62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經本院函詢後,受刑人未對本案聲請表達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53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1日110年7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社會勞動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4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0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