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春霖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宏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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