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鐘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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