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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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葉 爾良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 李舒廉 (原名: 李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移送前來,本院一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八、十二、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九部分之起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三所載「簡歷為中央大學資工系副教授,詐騙10多年經我舉發不但不願更正,還要新屋國小前校長鄭SH創作偽證,寫 鄭詩釧 校長聲明書,要現校長 饒瑞峰 在教育部長,要求調查 葉爾良 經歷案下,再假編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硬是要把葉爾良再登桃園新屋國小傑出人士簡歷,饒瑞峰我已告知葉爾良在美犯過性侵,妨害自由,暴力傷害,故意hit 許哲 昭車逃逸,非一般車禍, 陳銘鋒 檢察官故意讓我以為是禮股。不敢讓我及Lawyer了解是在宿股,不但編造股事,而且從未傳我出過庭,也從不傳證人,更故意沒看到教育部長,及president的公文對其造假學歷,造假中央大學資工系教授,副教授詐騙 吳寶田 一億6千萬,詐騙為台灣同學會會長,詐騙商業週刊為中央大學副教授,詐騙 丁菱娟 為清大電機碩士,詐騙天下Cheers 莫乃劍 更是一句不提,葉爾良在2011年10月不得不向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更正學經歷,但好無悔意,還想告自由時報,及痞客邦及我150萬可為惡人先告狀。葉爾良要錢瑞峰校長偽造文書,登公告欄及公文,謊編葉爾良有Yale學歷,同公文已寫葉爾良是清大學士,為何又幫他編譯國外學士騙過教育部 吳清基 部長,及騙過台被地檢署洪股 陳韻如 檢察官,葉爾良同時違反公司法,其詐騙吳寶田,張中權一億6千萬乃是2002到2011年在板橋地檢署及台被高等法院審理中。桃園教育局的80回函皆由 顏敏劍 一人回復,可見臺灣公務員效率其差無比,沒有地
2級人員回復,其回復的公文也涉及偽造文書40多封借配合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詐稱葉爾良有Yale學士還把公文附件等封密等,是2016年12月5日才能解密,可見裡面大有文章,造假不實,難怪不敢給教育部吳清基部長看,也不敢給北檢洪股陳韻如檢察官看。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更黑,陳銘鋒一句不提,不傳證人,也不傳被告,收了葉爾良多少好處不言可喻,以報請士林地檢署政風處處理,吃案,編造證據,捏造故事是這陳銘鋒檢察官的專長。不但證物都被吃掉。還可詐騙我為禮股,真是黑到不能再黑。何以內湖民事庭都會傳被告證人,而士林地檢署不但把證物都吃掉,還不傳被告及證人利用偵查不公開想黑著作事昧著良心;
⑵、於101年8月19日07:52留言『最奇怪的是舉發一名性侵犯的惡行,臺灣士林檢察官陳銘鋒竟可以不查證就想起訴舉發葉爾良為性侵犯的人,士林地檢署也真夠黑,不開庭也不傳證人,陳銘鋒收了多少錢可想而知。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檢察官涉及收葉爾良行賄款,不查案就想入人於罪,已遭士林地檢政風處察辦,同時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偽造文書前校長鄭詩釧偽證幫葉爾良脫罪,校長被詐騙,竟作偽證寫聲明書說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現校長饒瑞峰寫假公文及假公告欄,葉爾良詐騙學經歷達15年,假冒中央大學教授副教授,假編有清大電機碩士學歷,詐騙吳寶田一億6千萬,葉爾良傷天害理的事作太多,多到不敢說已在美念過Master,謊稱為清大電機Master.』;⑶、於101年8月5日04:39留言:『桃園教育局暴集體收賄。桃園縣長信箱為假,回77回函是桃園教育局顏敏劍一人所回,科長及局長收授賄款。
桃園顏敏劍涉造假文書,把文件附件以密等封鎖5年。』」、附表編號十三所載「新屋國小校長前後校長鄭詩釧及現校長饒瑞峰偽造文書,假編公文及公告欄,桃園教育局顏敏劍也配合偽造文書寫數十回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銘鋒捏造事證,陳銘鋒一次都不敢傳我,也不敢傳證人,就自編自導,捏造起訴書。我被通知在禮股,收到起訴書才了解在宿股,也才看到恐龍檢察官陳銘鋒的名字,聯我的Lawyer也傻眼…因為覺得名譽比較重要。台灣士林地檢署非常黑,教育部及桃園教育局也不願公告葉爾良的詐騙事實…我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但我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如果士林地檢署再黑下去,只好跟CNN求助,把士林地檢署陳銘鋒,骯髒收賄,捏造事證,從未傳被告,及藏匿證物,吃案,不傳被告或證人的事說出去。(2012/08/2021:25:57 小敏 檢舉)…現任校長新屋國小校長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 陳秀鳳 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t7,2012
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附表編號十七所載「新屋國小前校長鄭詩釧,(2003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2011年10月。現任校長新屋國小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陳秀鳳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t7,2012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附表編號十八所載「新屋國小校長前後校長鄭詩釧及現校長饒瑞峰偽造文書,假編公文及公告欄,桃園教育局顏敏劍也配合偽造文書寫數十回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銘鋒捏造事證,陳銘鋒一次都不敢傳我,也不敢傳證人,就自編自導,捏造起訴書。我被通知在禮股,收到起訴書才了解在宿股,也才看到恐龍檢察官陳銘鋒的名字,聯我的Lawyer也傻眼,我是在求學時被葉爾良詐騙,葉爾良回台詐騙商業週刊2000為中央大學資工系副教授,在2003年就詐騙桃園新屋國小為中央大學教授。我在年輕時犯的錯是不敢報警,被葉爾良綁起來還不敢報警,而葉爾良敢犯罪也是看到女生通常不敢報警才胡作非為,因為覺得名譽比較重要。台灣士林地檢署非常黑,教育部及桃園教育局也不願公告葉爾良的詐騙事實,反而偽造文書幫葉爾良另編一外國學士學位騙過洪股檢察官陳韻如(北檢),我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但我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如果士林地檢署再黑下去,只好跟CNN求助,把士林地檢署陳銘鋒,骯髒收賄,捏造事證,從未傳被告,及藏匿證物,吃案,不傳被告或證人的事說出去。(2012/08/2021:25:57小敏檢舉)葉爾良利用新屋國小,及商業週刊(2000年11月20號第678期,天下Cheers莫乃劍(2000Cheers第3期)丁菱娟採訪文(2000)詐騙為清大電機碩士,中央大學教授副教授,詐騙吳寶田一億6千萬,新屋國小前校長鄭詩釧,(2003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2011年10月。現任校長新屋國小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陳秀鳳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t7,2012
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新屋國小前校長鄭詩釧,(2003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2011年10月。現任校長新屋國小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陳秀鳳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
t7,2012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附表編號二十所載「中時報系。回台1997竟不敢提在美曾念過Master,改謊稱Master是在清大念的,在丁菱娟採訪文及桃園新屋國小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都說葉爾良是清大電機所Master。詐騙15年,我舉發他,竟被他告毀謗名譽,新屋國小校長前後校長鄭詩釧及現校長饒瑞峰偽造文書,假編公文及公告欄,桃園教育局顏敏劍也配合偽造文書寫數十回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銘鋒捏造事證,陳銘鋒一次都不敢傳我,也不敢傳證人,就自編自導,捏造起訴書。我被通知在禮股,收到起訴書才了解在宿股,也才看到恐龍檢察官陳銘鋒的名字,聯我的Lawyer也傻眼…葉爾良回台詐騙商業週刊2000為中央大學資工系副教授,在2003年就詐騙桃園新屋國小為中央大學教授。…因為覺得名譽比較重要。台灣士林地檢署非常黑,教育部及桃園教育局也不願公告葉爾良的詐騙事實,反而偽造文書幫葉爾良另編一外國學士學位騙過洪股檢察官陳韻如(北檢),我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但我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如果士林地檢署再黑下去,只好跟CNN求助,把士林地檢署陳銘鋒,骯髒收賄,捏造事證,從未傳被告,及藏匿證物,吃案,不傳被告或證人的事說出去。(2012/08/2021:25:57小敏檢舉)葉爾良利用新屋國小,及商業週刊(2000年11月20號第678期,天下Cheers莫乃劍(2000Cheers第3期)丁菱娟採訪文(2000)詐騙為清大電機碩士,中央大學教授副教授,詐騙吳寶田一億6千萬,新屋國小前校長鄭詩釧,(2003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2011年10月。現任校長新屋國小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陳秀鳳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t7,2012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附表編號二十一所載「新屋國小校長前後校長鄭詩釧及現校長饒瑞峰偽造文書,假編公文及公告欄,桃園教育局顏敏劍也配合偽造文書寫數十回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銘鋒捏造事證,陳銘鋒一次都不敢傳我,也不敢傳證人,就自編自導,捏造起訴書。我被通知在禮股,收到起訴書才了解在宿股,也才看到恐龍檢察官陳銘鋒的名字,聯我的Lawyer也傻眼…因為覺得名譽比較重要。台灣士林地檢署非常黑,教育部及桃園教育局也不願公告葉爾良的詐騙事實…我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但我有美國公民的身份,如果士林地檢署再黑下去,只好跟CNN求助,把士林地檢署陳銘鋒,骯髒收賄,捏造事證,從未傳被告,及藏匿證物,吃案,不傳被告或證人的事說出去。(2012/08/2021:25:57小敏檢舉)…現任校長新屋國小饒瑞峰,及桃園教育局偽造文書,千錯萬錯都是新屋國小的錯。新屋國小在葉爾良在2011年10月更正學經歷後,饒瑞峰跟陳秀鳳及顏敏劍詐騙教育部前吳清基部長及檢查官,葉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公告欄還公告了好幾個月,不惜詐騙新屋國小家長,老師及學生。校長到底拿了多少好處,急於幫葉爾良脫罪,也不顧偽造文書的罪?(美媒atAugust7,201208:36AMcomment∣13樓)士林地檢署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捏造起訴文集不起訴文,收受葉爾良行賄款,已為士林地檢署政風處查辦中」、附表編號二十四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檢察長 林朝松 把再議案再送回給原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不法。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詐騙被告妨害名譽,詐騙被告為禮股,實為宿股,吃掉証物,不傳證人及相關人員。」、附表編號二十五所載「陳銘鋒檢察官故意讓我以為是禮股。不敢讓我及Lawyer了解是在宿股,不但編造股事,而且從未傳我出過庭,也從不傳證人,更故意沒看到教育部長,及president的公文,對其造假學歷、造假中央大學資工系教授、副教授,詐騙吳寶田一億6千萬,詐騙為台灣同學會會長,詐騙商業週刊為中央大學副教授,詐騙丁菱娟為清大電機碩士,詐騙天下Cheers莫乃劍,更是一句不提…桃園教育局的80回函皆由顏敏劍一人回復,可見台灣公務員效率奇差無比,沒有地2級人員回復,其回復的公文也涉及偽造文書40多封,配合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詐稱葉爾良有Yale學士,還把公文附件等封密等,是2016年12月5日才能解密,可見裡面大有文章,造假不實,難怪不敢給教育部吳清基部長看,也不敢給北檢洪股陳韻如檢察官看。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更黑,陳銘鋒一句不提,不傳證人,也不傳被告,收了葉爾良多少好處不言可喻,已報請士林地檢署政風處處理,吃案,編造證據,捏造故事是這陳銘鋒檢察官的專長。不但證物都被吃掉。還可詐騙我為禮股,真是黑到不能再黑。何以內湖民事庭都會傳被告證人,而士林地檢署不但把證物都吃掉,還不傳被告及證人,利用偵查不公開想黑著作事昧著良心」、附表編號二十七所載「回台不敢提在美念過Master到數十Maganize假冒清大電機研究所碩士學歷,詐騙丁菱娟及新屋國小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2003),長達15年不更正,到了2000年詐騙商業週刊第678期2000年11月20日詐騙為中央大學教授副教授,到了2003就詐騙桃園新屋國小百年校慶傑出人士簡歷為中央大學教授資工系教授副教授,詐騙10多年,經我舉發不但不願更正,還要新屋國小前校長鄭詩釧作偽證,寫鄭詩釧校長聲明書,要現校長饒瑞峰在教育部長,要求調查葉爾良學經歷案下,在假編業爾良有Yale學士學歷,硬是要把葉爾良再登桃園新屋國小傑出人士簡歷,饒瑞峰我已告知…陳銘鋒檢察官故意讓我以為是禮股。不敢讓我及Lawyer了解是在宿股,不但編造股事,而且從未傳我出過庭,也從不傳證人,更故意沒看到教育部長,及president的公文,對其造假學歷、造假中央大學資工系教授、副教授,詐騙吳寶田一億6千萬,詐騙為台灣同學會會長,詐騙商業週刊為中央大學副教授,詐騙丁菱娟為清大電機碩士,詐騙天下Cheers莫乃劍,更是一句不提,葉爾良在2011年10月不的不向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更正學經歷,但好無悔意,還想告自由時報,及痞客邦及我150萬,可為惡人先告狀。…乃是2002到2011年在板橋地檢署及台被高等法院審理中。桃園教育局的80回函皆由顏敏劍一人回復,可見臺灣公務員效率其差無比,沒有地2級人員回復,其回復的公文也涉及偽造文書40多封借配合新屋國小饒瑞峰校長,詐稱葉爾良有Yale學士還把公文附件等封密等,是2016年12月5日才能把解密可見裡面大有文章,造假不實,難怪不敢給教育部吳清基部長看,也不敢給北檢洪股陳韻如檢察官看。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更黑,陳銘鋒一句不提,不傳證人,也不傳被告,收了葉爾良多少好處不言可喻,已報請士林地檢署政風處處理,吃案,編造證據,捏造故事是這陳銘鋒檢察官的專長。不但證物都被吃掉。還可詐騙我為禮股,真是黑到不能再黑。何以內湖民事庭都會傳被告證人,而士林地檢署不但把證物都吃掉,還不傳被告及證人,利用偵查不公開想黑著作事昧著良心。」、附表編號二十八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附表編號三十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附表編號三十一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檢察長林朝松把再議案再送回給原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不法。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詐騙被告妨害名譽,詐騙被告為禮股,實為宿股,吃掉証物,不傳證人及相關人員。」、附表編號三十三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檢察長林朝松把再議案再送回給原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不法。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詐騙被告妨害名譽,詐騙被告為禮股,實為宿股,吃掉証物,不傳證人及相關人員。」、附表編號三十四所載「士林地檢署陳銘鋒想吃案,士林政風蕭清根本不作事,士林地檢署黑到不能再黑。檢察長林朝松把再議案再送回給原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不法。恐龍檢察官陳銘鋒涉及詐騙被告妨害名譽,詐騙被告為禮股,實為宿股,吃掉証物,不傳證人及相關人員。」、附表編號三十六所載「為中央大學副教授,利用新屋國小詐騙為假中央大學資工系教授,吳寶田也告他一億6千萬詐欺,星創也違反公司法。士林地檢陳銘鋒檢察官還可詐騙我為禮股,吃案,不傳證人也不傳我,真黑。」、附表編號三十七所載「士林地檢陳銘鋒檢察官還可詐騙我為禮股,吃案,不傳證人也不傳我,真黑。」、附表編號三十八所載「士林地檢陳銘鋒檢察官還可詐騙我為禮股,吃案,不傳證人也不傳我,真黑。」部分之起訴以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至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因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判決,刑事庭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未經原告之聲請,逕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者,該移送裁定即不合法,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欠缺起訴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㈠原告在本院101年度審易字字1639號(101年度易字第605
號)誹謗等案件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網站或網頁,並以上開附表所示之暱稱,刊載如上開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在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雅虎奇摩網站之首頁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本院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10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裁定將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㈡經核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1、2、4至8、12
、14至16、19、22、23、26、29、32、35、39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及編號3、13、17、18、20、21、24、25、27、28、
30、31、33、34、36、37、38如主文所示部分所載之侵權行為事實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5號、102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44所列之犯罪事實。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5號、102年度易字第47
4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前開刑事判決書第20頁第15行至第23頁第12行及附表三所列。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及首揭說明,本院刑事庭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前開部分之起訴,復未經原告聲請將前開部分之起訴移送本院民事庭,卻誤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原告前開部分之起訴既不合法,不因該移送裁定而受影響,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原告此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裁定時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現合法繫屬本院之審理範圍即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9至11部分及編號3、13、17、18、20、21、24、25、27、28、30、31、33、34、36至38除主文所示以外部分即前開刑事判決事實欄第㈢點判決有罪之事實部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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