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