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壹個、殘渣袋(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分裝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自白。㈡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殘渣袋二個及吸管一支扣案及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㈢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四號確定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