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家庭暴力防治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簡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三日確定(聲請書漏載)。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