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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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續行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曾進財 送達代收人曾進財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之訴請求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三婚字第一七四號通知函「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視同原告撤回其訴。」,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曾進財為單身獨局,平時多在外地打工求生,極少回家,未能及時親收鈞院通知出庭函件,致延誤本案訴訟時效,訴請鈞院准予續行訴訟判決離婚事云云。
二、按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前段及第一百九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兩造遲誤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又不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