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69號聲請人 陳科維 地址保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虹羽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僅請求命相對人給付「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生活日常開銷伙食費用及生活輔具家電生活民生用品費用」,並未具體表明本件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雖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標的價額,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非訟事件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