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侯政安 送達處所:臺中相對人 黃如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訴代 劉識賢 稱:上訴人曾告知其房地產很多不缺這間等不實言論,予以嚴重駁斥!但劉識賢曾告知上訴人其巳在臺中買房(敦請職調)卻不接父母來同住。巳顯見被上訴人無續租意願及需求更非經濟弱勢。上訴人姪子 王柏翔 初回嘉義工作的回鄉孩,且每月繳新臺幣千元水電費予被上訴人,又戳破僅約定住幾日的謊言。敦請 鈞長 衡酌同意預納費用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上訴人老宅待修繕的巳五、六十年待修繕的六腳鄉蒜頭368號老宅,鄰靠蒜頭幼兒園,老宅有傾倒影響蒜頭幼兒園之危險,實有收回自住及修繕之必要。怎能再勉強上訴人母及外勞再待傾倒之老宅房屋居住,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請求貴院准予付費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而查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因為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時,相對人訴代劉識賢陳稱聲請人曾告知其房地產很多不缺這間等不實言論云云,故欲聲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便予以駁斥。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故應予准許。又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於
主文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