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7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4月2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0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30年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邀同第三人 吳虹君林麗雯 、林陳鑾為連帶保證人均於民國90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及新臺幣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均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4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 湖子 ││149-25│建││3│48│18分之1││├──┼───┼────┼────┼────┼────────┼─┼──┼──┼──────┼─────────┼──────┤│002│嘉義縣│大林鎮│湖子││149-26│建││1│09.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電梯││││││築材料││││││號│號││││層│層│樓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60│嘉義縣○○鎮○○○段14│加強磚造│60.4│60.4│16.1│││││13│陽台面積││平│全部│││││三村里8鄰水│9-26地號│住家用2│2│2│7│││││7.│4.40,平││方││││││源路121之3號││層││││││││01│台面積2.││公│││││││││││││││││34││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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