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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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勤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自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