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黃炳勲 相對人 蔡淑芬
張文齊 上列聲請人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5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經士林地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期於函到3日內補正,起訴不合法,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75號裁定駁回起訴,是其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一併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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