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鍾敬生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同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如有訴訟代理人者,亦應載列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李O杉」,依上開規定,應更正為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被告之代表人為「 彭懷真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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