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光明
夏鈞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光明、夏鈞宏等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王光明、夏鈞宏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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